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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意见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全域创新示范区,结合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以下意见:

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市区联动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对设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正常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相关人员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2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首次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3.加强基础应用研究机构建设。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中心(分室),给予每家30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级资金给予1:1市区联动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

4.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区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对承担市级科技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市区联动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牵头承担省“双尖双领”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奖励。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关键技术需求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给予市区联动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分别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1.5%给予市区联动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按绩效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对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市区联动奖励。

6.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大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

7.推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

8.提升创新孵化载体质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市区联动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联动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区联动补助。对经区科技局备案的青年创业平台,给予三年支持周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入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并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资助。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博士创新站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站奖励,周期内实行动态考核,考核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

9.强化科技资源共享和创新载体评价。对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共享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照其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给予市区联动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开展创新载体分层分类评价,建立创新载体绩效考核机制,对于考核优秀载体(不在财政资助期内),给予三年研发投入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完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科技金融专项产品。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基于科技创新的贷款产品,给予承贷企业实际贷款额1%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利执行、研发中断等科技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保费补助。设立10亿元规模的科创基金,加强对初创科技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本政策意见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支持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享受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的,区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补足。当年兑现资金超过预算安排的可采取竞争性分配。已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原有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年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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