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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南府〔2023〕95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南海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提档晋级,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区政府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企业扶持专项经费,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一)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高企认定补助

对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 8 万元补助。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企认定申报备案工作。

(二)名优高品补助

对企业每认定 1 件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扶持补助。

(三)持续研发补助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效高企,按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

1.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 万元;

2.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3.近一个会计年度内,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关的1件及以上 I 类知识产权,或 5 件及以上其他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备注:营业收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准,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为准,并同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I类知识产权分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

(四)科技服务机构补助

对近一年成功辅导 10 家及以上南海区内企业认定为高企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辅导认定1 家给予5000元补助。所辅导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企认定申报备案工作。

(五)培育科技领军企业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开展南海区科技领军企业测评,科技领军企业可优先享受南海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的政策宣讲、管理培训、融资对接、创新平台建设及成果转化等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补助资金已包含佛山市同等补助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部分。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补助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组织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对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区科学技术局。

(三)区科学技术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补助方案。

(四)区科学技术局对补助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五)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请持续研发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数据对比差异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或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不一致时提供)。

(四)科技服务机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的银行回单(回单须注明XX年高企认定服务费用,且金额须与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致,若不符合要求,须补充说明)。

第八条 补助的申报具体时间以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九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撤销其获得补助的资格,由区科学技术局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认定的高企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区科学技术局追回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该专项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

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11 月2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

策措施》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2022 年度已申报、已认定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省名优高品、高企及其服务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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