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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高县关于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宜春市上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高县关于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上高县关于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配置各类创新要素,推动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全面增强县域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扶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及标准

第一条  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壮大科技型企业梯队,为科技创新发展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对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我县首家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再额外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高新园区、县财政局)

第二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正确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培育创新发展硬招牌。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家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高新园区、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

第三条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广泛进行科技创新,培育创新经济新增长点,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家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高新园区、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

第四条  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企业。鼓励企业在绿色产业、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

第五条  推进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建设一批科技管理能力强、技术开发水平高、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研发平台,着力打造技术创新高地。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高新园区、县财政局)

第六条  推进创新服务平台及载体建设。推动科技服务机构科学构建和健康发展,优化科技服务,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研究院,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高新园区、县财政局)

第七条  鼓励申报科技奖励。挖掘具有重大原创性、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特、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奖特、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我县首次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特、一、二等奖,省级科技奖特、一等奖的项目,再额外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高新园区、县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及评价,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被评价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对在本县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1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4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九条  鼓励开展政产学研科技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攻关,引进先进技术,破解“卡脖子”难题。对与国内 “985”工程重点大学或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重点大学或行业重点科研院所、省(部)属重点大学或省级科研院所、省属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或市级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完善研发投入体系。建立健全研发投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对于开展研发活动并规范填报了研发费用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4%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研发投入达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财务工作人员800元、1500元、25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各乡镇街道)

三、附则

本政策与现行其他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兼得”原则,同一事项就高享受1项补助政策。

本政策申报和兑现程序按《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发〔2022〕16号)执行。

本政策由上高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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