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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尔沁区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通辽市科尔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尔沁区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科尔沁区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一)推动产业链升级。聚焦产业补链延链强链,瞄准玉米生物科技、高端装备制造、中蒙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食品深加工等产业,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通辽市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按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在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最后一公里”。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保护修复、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我区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二、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内科发政字〔2021〕15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相关政策执行。对已获得自治区、通辽市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再进行补助。

(四)鼓励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通辽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在企业保证足额配套资金的基础上,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经费补助。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尔沁区本级科研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部分科研经费支持,支持方向以具体项目征集通知为准。

(五)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5万元;对连续两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2万元。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3万元。如在多处上市按最高档给予,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七)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通辽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5万,3万元和1万元。

(八)支持孵化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通辽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3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九)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新获批的通辽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

(十)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通辽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扶持通辽科技大市场项目建设,对通辽科技大市场建设中及运营后在房租、取暖、物业、保安等日常运转经费上给予保障。对在通辽科技大市场内经营的企业,有研发活动且年度研发投入经费增量在3%以上的,按应付租金的80%给予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年度科研经费总金额,统计数据以税务部门加计扣除数为准),补助期不超过三年。

(十一)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对工商注册、纳税均在我区,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贴金额为1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五、全面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十二)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3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支持。

六、加快集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十三)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面向国内外柔性引进能够统领相关学科、行业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十四)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经自治区批准在我区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运行经费5万元,并每年提供5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自批准之年起连续支持五年。

(十五)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对由市、区科技局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专项服务补贴。对自治区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支持。

(十六)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正向激励。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所获奖励10%的额度给予研发经费奖励。

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十七)优化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制度,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十八)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加快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门收到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八、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系统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二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积极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我区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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