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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企业培育及科技创新奖补办法(试行)

临沧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企业培育及科技创新奖补办法(试行)

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企业培育及科技创新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云南省推动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云政发〔2022〕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云财教〔2022〕19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产业强省三年行动(2022—2024年)>》(云办发〔2022〕3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建引领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云办通〔2022〕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其他地区有关政策文件,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园区企业向科技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企业培育和科技创新奖补政策,使之适应和符合园区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创建申报国家高新区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的范围为企业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在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奖补类别和标准

(一)创新平台补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2.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企业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按照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分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万元。

4.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技术创新补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每户给予2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新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四上”企业,再给予2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期满进行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复审通过后给予15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经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户分别奖励双创孵化载体5万元、1万元、0.5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其研发费用总额15%的研发费用补助;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其研发费用10%的研发费用补助;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研发费用5%的研发费用补助。

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巨人”、省级“成长型”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5.对同一年度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就高补助,各称号所对应补助不累加。

6.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认定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匹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对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企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所获得的单位奖项和个人奖项,按授奖单位颁发的相应项目奖金总额的100%予以匹配。

对企业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或企业技术人员作为非第一完成人,所获得的单位奖项和个人奖项,按授奖单位颁发的相应项目奖金总额的50%予以匹配,多个企业或多个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的,平均进行分配。

7.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企业的,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阶段给予挂牌补助2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阶段给予挂牌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科技板挂牌上市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阶段给予挂牌补助50万元;在云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9.对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组织开展市级(全市范围)创业创新大赛活动的主办企业,对未获得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活动组织方,按照举办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为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10.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补助;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1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每个给予0.3万元补助。

(三)知识产权补助

1.对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新获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核准,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每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年评估费总额首次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评估费总额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补助期为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对实施专利导航的企业,在获得专利导航成果资料后,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不超过2项。

(四)质量提升奖励

1.对新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SC生产许可,根据企业性质,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成长型”企业的,补助额提升至2万元。

2.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3.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云南省政府质量奖、临沧市政府质量奖的,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四上”企业奖励

1.对新建投产并于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除申请上级相关政策补助外,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认定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

1.对资格有效期内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对资格有效期内迁入的工业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投产12个月内达到规模以上的,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资格有效期内迁入并在园区招商平台租用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给予注册之日起5年的全额房租补贴,租金补贴额按照招商平台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七)新产品展销补助

1.企业参加由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并带队参加的产品展会,展位由管委会统筹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

2.企业参加由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安排,但不带队参加的产品展会,按照展位费(不含特装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3.给予企业参展期间餐费住宿费补助(含布展及撤展时间)。餐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最多2人;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户企业每天1个房间的费用,住宿标准按照《临沧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补助;高于该标准的,按标准补助。

第四条 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相关证书、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创业创新组织奖励需提供相关文件及发票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投资促进局、财政分局进行审核,然后征求市(或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临翔区人民法院,园区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园区国资公司、法律与政策研究室、辖区派出所意见并报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分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相关费用在经济发展局年度预算的“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补助。

(三)企业参展补助申报

1.企业参加由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并带队参加的展会,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制定工作方案,报管委会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2.企业参加由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安排但不带队参加的展会,展会结束后,由企业自行填报《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展会(推介会)补助申请审批表》(表三),并附管委会或经济发展局印发的参展通知、活动照片、参展工作总结、往返机票或火车票复印件、展位费发票(不含特装费)复印件、住宿费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付款小票或移动支付截图)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提交至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按程序进行审批,由财政分局给予拨付。相关费用在经济发展局年度预算的“企业展会补助经费”中列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奖补资金纳入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财政预算,由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和财政分局负责监督使用。

第六条 企业在上一年度及当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不给予奖励。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员工薪酬事件,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四)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的;

(七)企业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八)企业拖欠园区标准厂房租金3个月以上的;

(九)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应规范财务使用管理,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二)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五)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办法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3年内不迁离临沧工业园区、不改变在临沧工业园区的税收征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使用的资金或违反承诺事项的,由资金使用部门牵头进行追回。并将相关企业列入警示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根据《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终止执行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的通知》(临工管发〔2022〕18号)文件精神,已申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参加展会补助实施方案》(临工管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临沧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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