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根本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宁波市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年)》(甬党办〔2022〕69号)等文件规定,围绕“才能兼备、余生有幸”八条目标产业链,聚焦“3+2”产业,大力支持海洋经济高标准、数字经济超常规、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打造海洋经济特色产业体系
1.打造海洋经济特色产业链。紧抓国家级宁波海洋经济发展 示范区主体区建设机遇,聚焦“3+2”,即临港装备、绿色能源、 功能材料三大新兴产业和汽模配、纺织服装两大传统产业,县财 政计划每年安排3亿元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县域标志性产业链群。 统筹布局未来产业,对未来海洋、未来能源、空天科技等重大项 目予以支持。提升产业链韧性水平,对县域标志性产业链稳链、 补链、强链、延链等重大项目,对成功列入省“415X” 产业集群 及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的产业项目,给 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重点给予土地、金融等资源要素支持。鼓励标志性产业链的链主型企业(含总部型企业)开展本地产业链配套协作,给予一定补助。(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2.高标准创建产业平台。开展海洋产业园区认定,海洋产业园区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环评、统一海域使用权、统一用海排污权。对特色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工业社区和现状工业集聚点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腾换相关项目,分别按实际投入给予一定补助。(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3.支持小微园区提质升级。对被评定为市(县)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等工作,经认定,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实际评估费用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鼓励招引和实施重大项目。对符合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在要素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综 合扶持政策。本地企业实施海洋经济制造类且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政策。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列入县“3+2”百亿级产业集群年度计划的示范制造业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给予12%、最高800万元补助。对通过市级产业投资的项目,给予3%的补助。(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招商发展中心)
5.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机器换人”设备投资在80万元以上(规下或纺织服装企业在5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机器换人”设备投入按照12%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合计最高8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项目,“重点扶持设备”投入按照8%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合计最高2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临港装备、绿色能源、功能材料)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8%、最高300万元补助;新增设备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规下或纺织服装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 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4%、最高200万元补助。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县示范制造业项目和新增“机器换人”设备的,补助额度分别在上述基础上上浮3个、2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二 、推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
6.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对列入市级及以上标杆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15%、最高1000万元补助,实施县级标杆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15%、最高800万元补助。对当年度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7.鼓励运用新一代数字技术。对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企业,列入计划且软件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硬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8.加快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列入年度重点(细分)行业集中开展轻量级数字化转型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含软件投入、配套硬件)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轻量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重点(细 分)行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大力推动智能制造”规定补助,同时列入县级行业标杆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9.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对产业大脑及相关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运营场地租赁费、软硬件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产业大脑,企业购买该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按其购买服务及配套硬件改造所产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互联网推广示范试点项目或优秀创新技术应用场景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10.支持企业创新应用示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工业软件、工业APP、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和推广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上云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列入省、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11.鼓励融合发展资质评定。对新列入市级软件首版次目录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证2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通过工控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12.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质跃升。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从制造业剥离的软件企业,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13.加大数字经济要素支撑。支持开展软件、数字文化、数字制造等各领域数字经济园区创建,对符合要求、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三 、强化创新驱动科技赋能增效
14.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13万元的分类奖励;继续实施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扩量提质服务的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15.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或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1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 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增加部分按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17.开展重点产业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与大院名所联合攻坚,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对列入县级科技攻关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给予分档财政支持。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18.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县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试验平台等研发机构,对引进共建的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19.支持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列 入县级创建名单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认定补助。鼓励院校来象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委托院校、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合作,每年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给予30%、20%、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政府主导的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非政府主导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20.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累进奖励,入驻企业开展场外孵化,被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设立企业“科创飞地”,经认定考核,每年给予最高24万元的房租补助。鼓励企业与院校共建研究生企业实践点,经认定考核,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企业奖励和学生补助。(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21.鼓励申报获取科技奖项。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 (部)、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对获 奖项目按获奖完成单位的排名分别给予获奖金额的50%、30%、20%奖励,县级奖金75%以上分配给相关科技人员。鼓励企业参 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宁波市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22.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行科技创新券,鼓励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和创业者(包括创客或创业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23.鼓励产业创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24.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注册在象山的服务制造业的各类检验检测平台或者分中心,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度服务制造企业检验检测的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给予5%、最高50万元补助。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窗口),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5.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对省级评价认定公布为国际、国内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市级评价认定公布为省内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制造精品”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10%的保险补贴。(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6.鼓励企业管理创新。组织实施管理创新咨询项目且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获得管理创新示范称号企业,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给予30%、最高30万元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规上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全覆盖工作,对被评为省级、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市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五星级以上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7.鼓励企业开展军民融合业务。对当年获得军工资质的企业给予补助: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证分别补助一级最高20万元、二级最高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补助最高2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补助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四、 促进大小企业融通提质发展
28.加强企业梯队培育。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安全生产、购买服务等经费补助奖励。对县“330”企业落实财政奖补、融资担保支持、要素保障等政策。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年度“小升规”给予5万元奖励,月度进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本县工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独立核算且非贸易类开票),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9.支持创建制造业标杆企业。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培育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0.支持企业上市发展。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在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递交境内IPO材料、境内外上市、上市再融资等不同阶段给予支持。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确立上市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进入辅导期并获证监局辅导验收后的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拟在境内首发上市,递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最高补助800万元。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企业股权融资、上市挂牌培育。(责任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县内外企业或资产实施并购重组 的本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按收购标的物金额或近5年来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的不同给予支持。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 等市场化方式将募集的资金投资在象山县内,按照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2.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对首次上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小升规”给予5万元奖励,月度进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奖励。对实体企业分离设立的企业管理、检验检测、工程管理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33.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以上质量提升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面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级奖励政策的50%给予奖励。对2021年1月1日后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存续2年以上,账证齐全且年营业收入(营业额、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4.支持企业制订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8万元奖励,主持修订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发布的减半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的标 准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的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项目获“浙江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均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5.支持企业强化专利运用。对获得国内外(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认定为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及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省 市级专利导航基地及项目等奖励按新一轮象山县专利资助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 (点)的,按照《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不超50%奖励。(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五 、推进腾笼换鸟绿色集约转型
36.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对列入市“腾笼换鸟”(“低散乱”行业)整治提升计划的镇乡(街道)及部门实施的项目,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的,按200元/吨标准煤下拨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整治提升方案标准奖励相关企业。对腾出用能空间1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落后设备淘汰(含生产线整体关停)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7.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对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类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对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38.加强低效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对区块布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占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或改建后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基建厂房改造计划总投资额(剔除土地取得成本)500万元以上的低效工业区块,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总投资(剔除所有土地取得成本)2%、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9.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根据A、B、C、D 评价结果,依法依规执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对被评定为 年度亩均(综合)效益优秀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奖励。降低A、B类经营主体城镇土地使用成本,对C类经营主体减半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D类经营主体、宗地除国家、省、市普惠性、补偿性政策外,不予享受县财政的各项扶持政策,不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0.推进节能降碳。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建设期限2年内,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完成70%以上的工业节水、循 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 给予10%、最高60万元补助。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验收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列入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经验收被评为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累进奖 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等示范称号 及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县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等示范称号及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零碳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首次“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六 、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利用服务
41.加强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入选“半岛菁英”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分档资助以及场地扶持、信贷支持等相关分档扶持。对社会资本投入巨大、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的创业团队,给予“一事一 议”支持。深化拓展人才举荐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可择优举荐人才直接进入“半岛菁英”项目终评环节或按有关标准直接认定人才入选“半岛菁英”项目。支持制造业“大优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和完成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 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责任部门: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局、县人力社保局)
42.强化企业多层次人才保障。加强对企业家组织队伍的财政支持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列入培训计划的工业管理干部队伍、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创新团队骨干的培训。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与县内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共建产教合 作联盟,开展产业急需人才定制化培养。对职业学校制造业类专业开展产教融合创新项目,新增设备技术(软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性投入的3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制造业(含信息化)现代学徒制的试点班级,每班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县企业家俱乐部等企业家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课题调研、培训提升等活动,以及支持“创客中国”象山赛区活动。(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3.强化用地用海保障。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 排用地指标用于符合海洋经济产业导向、促进有效投资的制造业项目。对小微企业园用地在符合产业导向、亩产效益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予以应保尽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 低于35%。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强链补链延链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且实际利用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用地,以及“3+2”产业集群和“千人计划”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划定特定海域用于产品海试,支持建设海洋综合试验场。(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局)
44.加强产金融合发展。积极争取省市国有资金和社会资本出资,共同合作组建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及重点产业子基金。设立基金总规模为1.2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专项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最高500万元。股权基金 投资象山人才创业企业(非上市)或将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非 上市)引进到象山,最高可补助100万元;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落地5年内,根据销售收入最高可补助30万元。(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工投集团)
4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最高500万元内的科技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保费、利息等方面支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注册在象5年内(海洋生物和生命健康10年内)的人才企业可通过“人才 担”申请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担保费、利息等方面支持。支持符合“象山县知识产权质押子风险池”申请条件且注册在象3年以上的创新 型企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额度的2%给予利息支持。(责任部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附则:
1.制定出台或适时修订完善工业经济(“大智造”产业)细分领域专项政策及实施细则。围绕阶段性目标任务和企业诉求,适时出台功能性助企纾困政策。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2.对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市级。
3.象保合作区四至范围内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实施相关项目,与县内其他企业享受同等政策,资金由象保合作区自行承担。
4.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单位对资金使用、获得成效开展重点评估。
5.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从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均可按本意见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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