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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连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福州市连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为贯彻落实《连江县争当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载排头兵 推动科技创新实施方案》,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建设我县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型县城提供科技支撑。根据《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和《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措施如下: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

根据《连江县争当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载排头兵 推动科技创新实施方案》和《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精神,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科技创新配套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二、加大科技项目支持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社会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并获得上级经费支持的,分别给予50%、30%和20%的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市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要在项目验收合格并获得上级经费后给予奖励。

三、提高研发机构水平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奖励标准规定给予县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包含省高出库县级奖励6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不重复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五、强化科技进步引导

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新获得省、市购买科技成果奖励的,分别按照省、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为在连江县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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