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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南宁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南宁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一)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认可实验室一次性补助8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含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同一企业的自治区级、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按就高原则补助一次。

(二)获得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和专利导航工作。

1、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时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南宁高新区运营达2年以上(含2年);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的任意3件以上,其中至少取得1件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2、对获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专利导航验收的中介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四)对园区正常运行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

分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或奖励:

1、国际发明专利(即注册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件发明专利最高补助10万元。

2、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予以补助。

(五)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对入驻南宁高新区知识产权聚集区核心区的企业给予两年的全额房租补助(后补助)。

(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1、对于符合条件的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予以50%的补助,如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按8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对排前5的中介机构按融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的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其它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应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500-10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它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成功的,给予中介机构每家高企0.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

对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向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或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在获得上级部门认定后,以企业交易总额或自有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或已落实投资资金为依据进行排名,对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至第四名奖励10万元,其余奖励3万元。对促成成果交易成功且成果获上级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为园区企业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提供科技指导和科技服务,鼓励高校、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向园区企业输出技术和成果,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交易额的3%奖励高校、科研院所,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高校、科研院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2.5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企业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三)对科技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对园区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扣除南宁市已补助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最高额为2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均在南宁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相关机构,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本政策支持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它政策支持的项目。(向园区企业输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可申请本政策第四条条款的支持) 

第九条 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1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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