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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含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含山县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马鞍山市含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含山县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含山县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根据安徽省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制造强省建设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以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企业转型升级政策

一、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一)支持新建项目。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以及实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且产品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购置关键设备,按政策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县财政给予同比例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引导企业加大 技改投入。对列入我县工业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按设备购置金额6%标准给予补助;设备购置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金额8%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等额兑现,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获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

(三)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鼓励企业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对年节能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发挥节能效应后,除按政策申报市级补助外,县财政再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含再制造)项目。对资源综合利用(含再制造)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万元、年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3000吨(再制造项目对综合利用量不作要求)的,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

3.对属于当年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目标任务的,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铸造企业主动淘汰改造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4万元/吨(中频感应电炉公称容量)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设备补助和国家、省、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补助不同时享受。对新列入国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目录的铸造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两化融合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支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除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经信委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工作。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或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县财政按市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企业投保费用总额。

(五)支持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1.对新列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通过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除省、市奖补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列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支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库”的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项目,除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外,县财政再按智能装备购置金额10%标准给予奖补,全县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六)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含商贸流通企业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镇(园区)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较上年实现净增的,县财政按每净增一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镇(园区)奖励。

(七)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对新进入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业(不含引进子公司),按政策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县财政给予同比例配套补助。

四、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商标和标准战略

(八)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获得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对获得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2万元。

对获得“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县财政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出口名牌、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2万元。

(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华老字号的,县财政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县财政奖励2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县财政各奖励5万元。

(十)对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依据《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含政办〔2017〕125号)规定,县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

五、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除享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外,县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二)强化中小微企业服务扶持

1.鼓励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

2.鼓励培育产业基地。对新获得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按政策申报省级奖补。

第二部分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

六、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十三)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县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市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综合支持。

(十四)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且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年度考核合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25%、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第4年开始按省科技政策奖励标准执行。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科技政策要求执行。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合作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第一项目单位,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的第一项目单位,按政策申报省、市奖励。

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上级30%(其中省20%、市10%的研发投入),县财政给予10%的研发投入补助。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十六)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小巨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1亿元)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以下),按市实际兑现创新券金额的30%给予现金奖励。

七、加大企业创新保护

(十七) 加强产业联盟专利保护。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县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推进科技保险工作。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八、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

(十九)促进技术入股产业化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业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县按市实际奖励资金等额一次性奖励企业。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

(二十)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按规定申报市级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主要完成人(团队)奖励。对获得省登记并认定的科技成果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九、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

(二十一)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实施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打造具有含山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再获高一级认定,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补差;首次认定或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发费用1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含山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市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民参军”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参与军工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对我县新取得国家军用标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标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保密认证)的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许可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名录认证)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我县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具备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我县科技型企业,根据其签订的军工项目协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的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

十、聚力培育服务机构

(二十二)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25%给予资助。

对在我县注册并首次列入省科技厅名录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示范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示范服务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三)推动技术转移和融资担保服务。对企业吸纳境内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在我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在市补助的基础上,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1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担保机构10万奖励。此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兑现。

第三部分 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担保融资

(二十四)对县通达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的,县财政对净损失部分给予10%的补偿,单个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五)县通达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2%,对全年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2%的,由县财政给予县通达担保公司按照1.2%的标准补齐不足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年末平均在保余额增加且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县财政对5倍以上部分给予1.5‰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十六)县通达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核心资产担保抵押情况和企业征信状况,予以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即:根据企业近2年实际平均纳税实绩且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给予提供1到2倍信用担保。单户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七)对进行产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的工业企业,县通达担保公司可按其已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投资)的10%至30%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单户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八)县通达担保公司对各镇(园区)推荐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夫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发生代偿的,县财政、镇(园区)按6:4比例承担偿付责任,镇(园区)承担的偿付款由县财政代扣代付,单户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二十九)首发上市奖励

 1.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上市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每年销售收入以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县财政按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与上一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3.企业上市成功后,上缴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部分,第一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等额、第二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十)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奖励。继续按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含政〔2015〕63号)政策执行。

(三十一)企业通过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外地企业迁来我县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等,实行一事一议。

(三十二)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我县企业上市(挂牌)业务的,应及时向县金融办报备。上市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金融办报备相关信息,并转报市金融办。

十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

(三十三)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性资源,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因信贷投放产生的不良资产,引导激励金融机构持续扩大有效信贷投放。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幅超过20%,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处置工业用地资产时,代缴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一次性全额奖励给金融机构用于弥补贷款损失;应缴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一次性按50%比例奖励给金融机构用于弥补贷款损失。处置的工业用地须在该地块新建项目正式开工后,才予以兑现税收奖励。土地增值部分及所有税收奖励总和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

十四、积极引进外来金融机构

(三十四)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县财政分两次给予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正常经营满一年补充齐。

第四部分  附则

十五、本政策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部分由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金融部分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人行、县通达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十六、县财政设立“制造业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十七、享受“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十八、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九、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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