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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良街道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扶持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良街道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扶持办法

大良街道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顺德区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市、区有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大良街道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结合大良产业经济发展的特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产业发展新空间,支持主导优势产业发展,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大良作为顺德经济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街道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5 亿元,合共4.5亿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对打造产业空间大平台、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推动现代服务业高地建设、打造城市消费增长新引擎、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及鼓励企业提质增效等八方面进行支持,扶持专项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为:在大良街道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不良记录的相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扶持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因同一类别、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扶持范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六条 坚持政策扶持资金支出总量可控原则。政策条款若设定当年补助总金额或总面积数,如符合条件扶持的补助总额超出当年补助总金额或总面积数的,则在该款政策当年补助总金额或总面积数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如当年本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资金总额超过年度专项费用,则在年度总额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 申请租金补助的项目,需经大良街道经济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如进驻项目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则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 打造产业空间大平台

(一)支持产业园区优质企业集聚发展。对用地面积50亩以上,进驻企业超过 20 家的工业用地产业园区,进驻企业年度总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上、2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招商或管理运营单位50 万元、100 万元、3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于不同年度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均可申报,如已获该项补助则按差额进行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商业楼宇经济发展。对招商或管理运营单栋商业楼宇物业建筑面积达到 10000 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年度总销售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以上、2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招商或管理运营单位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补助。同一项目于不同年度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均可申报,如已获该项补助则按差额进行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一)支持十百亿企业发展。对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法人分立的不予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支持大型企业迁入。上一年度销售额10 亿元以上的企业将注册地址迁入大良。对租用经营场地且自用的,按每月3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 平方米;对购置经营场地且自用的,按购置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支持商贸流通总部企业迁入。对大型零售、电商、餐饮总部企业,将注册地迁入大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零售总部企业(含电子商务)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餐饮总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 亿元、3 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条 推动现代服务业高地建设

(一)支持金凤凰产融集聚区建设

1.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服务业机构 ,将注册地迁至金凤凰产融集聚区(以下简称“产融集聚区”)范围内的,给予5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符合本办法的金融服务业机构、金融人才培训机构、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服务机构3在产融集聚区范围内租用办公场地且作为登记注册地的,按每月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个机构或企业申请补助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如属市级以上区域性分公司、总部机构或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以上的机构或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 平方米。本项当年度总补助面积不超过 30000 平方米。

3.对符合本办法的金融服务业机构、金融人才培训机构、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服务机构在产融集聚区范围内购置办公用房且作为登记注册地的,按购置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4.注册登记在产融集聚区范围内的各类投资机构支持大良实体经济发展,按机构直接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项目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50 万元。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的扶持内容对独立法人资格不作限制。对经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登记住所地及税务登记地需在产融集聚区范围内。对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交易中心等机构设立的服务基地、服务中心、办事处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不作限制。

(二)支持顺德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建设

1.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质量服务企业、机构 4,将注册地迁至顺德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对符合本办法的科技质量服务企业、机构,在顺德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租用办公场地且作为登记注册地,年度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每月 3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本项当年度总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

第十一条 打造城市消费增长新引擎

(一)支持特色美食、文旅、商业集聚发展。对新进驻清晖园片区、经政府认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美食集聚区”、“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中华餐饮名店”、“黑珍珠餐厅”、国家五钻级或以上酒家,美食类的“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佛山老字号”、“中华名小吃”项目或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每月3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当年度总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 平方米,本项扶持对象可放宽至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提升餐饮行业品质。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餐饮企业首次获评为“黑珍珠餐厅”、国家五钻级或以上酒家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三)支持提升大良城市消费IP。持续打造“凤城欢乐节”、“夜大良”等城市消费 IP,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支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对大良辖区范围内商业综合体、餐饮集聚区域(20 家以上)的运营管理方、汽车销售集团参加大良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如“凤城欢乐节”等促进区域消费、夜间经济主题活动,在场地租赁费、活动组织费、宣传费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对承办上述促消费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的 6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活动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 万元;对参加上述促消费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的6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3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活动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9 万元。申请补助单位须经大良街道相关部门备案同意,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支持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经政府认定的夜间经济集聚区和示范点新建、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或丰富夜间业态的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 2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申请补助单位须经大良街道相关部门备案同意,项目实际投入费用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促进消费市场扩容提质。对已在大良辖区运营、但未在大良设立独立法人的较大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企业,改设独立法人并成功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和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达到3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销售额 1 亿元以下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债。对已上市、挂牌企业发行债券6,按融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20万元。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五)支持上市企业迁入。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址变更在大良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址变更在大良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一)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对当年度获得不少于 1 个发明专利或6 个实用新型专利或10 个软件著作权的科技型企业,且当年首次将注册地址登记在大良,且租用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主题园区、众创空间及顺德科技质量服务集聚区等办公场地且作为登记注册地,按每月 2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当年度总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推荐到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3 万元补助。对科技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成功辅导大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辅导机构每家 1 万元补助;辅导大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推荐到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但未获通过认定的,给予辅导机构每家3000 元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250 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首次获认定为或复评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补助。本项补助年度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投入

1.支持企业技术攻关项目投入。对当年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科技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补助的企业,按获得奖励金额的 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3.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8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载体培育项目、主题产业园区的创新平台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省、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十四条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一)加快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1.对获认定为佛山市一级、二级、三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且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实现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已获得二级、三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补助的企业,再入选一级、二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则按差额进行奖补。对首次通过区级部门初审并获得推荐申报佛山市一级、二级、三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但未获认定的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获认定为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且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实现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按每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给予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对已获得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补助的企业,入选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按累计奖补的差额进行奖补。对通过区级部门初审并获得推荐申报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但未获认定的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每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申报分别给予3 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

3.对获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按照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实际投入(是指属于数字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下同)金额的 20%给予补助;对当年度销售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且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照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实际投入金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上述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1200 万元。

(二)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1.对获得市级以上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认定的牵头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集群于本政策有效期内补助不超过一次。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2.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成员单位获认定为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或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的企业,建设场景化展厅并持续输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经验并获政府部门认定为展示点的,按展厅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产业集群补助上限 50 万元,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建设。对国家或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大良项目,单个项目给予项目牵头单位(涵盖大良街道及以外)20 万元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60 万元。

(四)支持建设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园区

1.对获认定为或获评为省级以上、市级、区级的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培育园区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通过租赁方式进驻区级以上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培育园区,当年度销售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且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制造业企业,按每月1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单个企业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

(五)支持数字化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

1.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商7(涵盖大良街道及以外)服务大良制造业企业获认定佛山市一级、二级、三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唯一牵头服务商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补助。如所服务的企业获认定二级、三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后再入选一级、二级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则按差额进行奖补,单个服务商服务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商(涵盖大良街道及以外)服务大良制造业企业获认定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的,按每认定1 个佛山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给予唯一牵头服务商2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服务商服务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上述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60 万元。

(六)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获认定为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制造业企业,给予 100 万元补助;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制造业企业,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一)培育发展“四上企业”

1.自 2022 年起,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填报数据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650 万元。

2.自 2022 年起,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填报数据的批零住餐、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每家给予 7 万元扶持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3 万元,第二、第三年仍在库且达到以下销售额增幅的再分别补助2 万元:批发企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同比增长10%以上;零售企业同比增长15%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同比增长 25%以上。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650万元。

(二)促进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已被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零住餐、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20 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 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 3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住宿餐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补助。本项补助当年度总额不超过 25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实际利用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含新设立及增资)当年实缴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个项目50 万元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于不同年度达到补助标准的,均可申报。本项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产业类别及名词解释

1.总部企业。指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 2 家,且将行使全国总部或华南区域总部职能的营销中心、管理中心和研发中心放在大良街道的企业。

2.金融服务业机构

(1)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科技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征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法人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经认定的金融新业态。

(3)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如属上市(挂牌)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不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限制。

(4)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行业商、协会;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交易中心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设立的服务基地、服务中心、办事处。

3.上市服务机构。指为企业股改、上市、并购、发债提供资本市场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4.科技质量服务企业、机构。是指工业设计、数据应用开发、质量标准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研发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5.上市企业。境内上市企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是指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

6.发行债券。指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7.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服务商。指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数据采集、工业软件、行业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等各类解决方案服务,以及咨询、诊断、评估、培训、对接、金融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8.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 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七条 本扶持办法每年集中申报1 次,办理程序如下:

(一)公告。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扶持资金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当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等,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大良街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扶持的必备资料,向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审核。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具体扶持名单和金额,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四)公示。入选名单在“大良政务网”等政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由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 15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五)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大良街道办事处发文确定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报批和扶持发放等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获得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扶持对象,购置办公用房在政策有效期内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助。

第十九条 新搬迁到大良街道,且在大良街道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业企业未享受过以往大良街道企业上规模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所有扶持,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其他未按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 31 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在本办法失效后但在申报期内的,仍可按本办法标准及要求申请补助。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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