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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邵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的激励措施

邵阳市邵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的激励措施

加快“二中心一枢纽”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而关键是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质量、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入。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倍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措施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奖励经投资方确认的突出贡献者,最高可奖励200万元;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经投资方确认的突出贡献者,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后5年内,每年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3.依法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由园区提供标准厂房的5年内免租金。

4.引进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5.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经费资助;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学术带头人,给予每人80万元经费资助。引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技术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每人2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技术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每人10万元购房补贴。

6.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按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设立高新技术产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提供风险补偿、融资增信服务。

7.对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较上年增长30%、50%、100%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较上年增长30%、50%、100%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

8.对引进工艺技术在全国或全球排名前三,产品突破国外垄断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和奖励政策,其政策高于上述政策。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措施

1.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纳入高新技术培育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4%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或高于3%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传统工艺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纳入高新技术培育的企业,购置用于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的科研仪器、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的10%补助给企业。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5.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发明专利奖项的,在国家、省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再按1:1比例对科研团队或个人进行相应奖补。

6.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一年内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2000—3000万元、1000—2000万元、500—1000万元四个等次,分别奖励科研团队或个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三、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我市其他优惠政策。本措施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奖励由市科学技术局商市直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以上激励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1.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围绕装备制造、显示功能材料、智能家居、循环经济、中医药、时尚用品、互联网等七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五年内,每年全市引进80家以上、培育8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邵阳经开区党政负责人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招商引资,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提供专业、高效的指导与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精准招商、精心培育,全力完成目标任务,要主动服务、主动协调,抓好激励措施落实落地。

3.强化考核奖惩。将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年度绩效评估和单项工作考评,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推进较快、成效明显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进落实不力以及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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