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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实施办法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创建“五好”园区,加快建设“两基地两标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园区创新生态,着力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基地,推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范围包括:

(一)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二)在园区范围内有实体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园区财政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瞄准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难题,实施“揭榜挂帅”,单个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支持。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且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支持200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最高支持100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科技创新苗圃计划”,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获批组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通过中期评估、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支持,分年度拨付。对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有效期满被评为优秀的额外支持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双创载体提质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双创载体2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双创载体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A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支持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金额,对园区技术引进方按照4%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依据企业当年度在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的成交额进行奖补,对累计成交额超过0.1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服务园区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当年度累计达到10亿元(含)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支持,每递增2亿元,增加1万元支持,单一机构每年度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技术成果筛选、推介和转化工作,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离岸科创平台建设。鼓励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对接优质创新资源,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告知。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本办法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在主任会议审定会审情况前完成信用修复,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与管委会签署的合同已对本办法支持内容进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支持内容。按上级要求配套的奖补资金参照执行,对特殊事项或重点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记录,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须退回已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其中存在(二)(三)(四)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园区政策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3年内将企业工商注册、财税户管、实际经营场所任何一项迁离园区;

(二)侵占或挪用政策支持资金;

(三)以欺诈、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政策资金支持的;

(四)申请人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0〕111号)同时废止,2022年度奖补事项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1-840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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