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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泾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咸阳市泾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按照《中共咸阳市委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工程。重点将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有潜力的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补助5万元);认定为“瞪羚”企业补助5万元。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补助10万元,列入中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新列入省级新产品的企业补助5万元。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对在我县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研发经费单独核算,经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后,年度研发经费支出2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经科技部门核定的年度研发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四、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企业建立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和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10万元、5万元。

六、鼓励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专家以技术入股我县企业,择优按企业章程中明确的股份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项目,择优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科研补助。

七、鼓励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及国家科学技术奖,补助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我县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本地转化应用,每年优选引进、示范、推广、应用等效果明显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围绕发展规划,健全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等,每个专项支持2万元;支持县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通过评估验收,每个服务平台补助3万元。

县政府每年设立1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工作,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上述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本意见涉及但未在其他文件中细化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县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泾阳县委泾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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