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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提升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首次认定或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落户荣昌并经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补贴。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补贴2万元。

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补贴。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补贴1万元。

二、大力激发创新主体研发投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3%给予补贴;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5%给予补贴;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10%给予补贴;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1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可达3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补贴。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按照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2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当年最高可达300万元。

三、提高科技研发平台创新能力

认定及配套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认定补贴;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专项激励的,给予1:1的专项激励配套,最高可达20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区级根据市级绩效评估情况,给予1:1的专项激励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配套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研发设备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当年购进用于研发平台建设的试验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当年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平台的最高可达300万元。

研发用房补贴。科技型企业、高端研发机构租房用于研发平台建设,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租金补贴,单户当年最高可达2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级、市级平台的最高可达50万元。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引进转化补贴。鼓励企业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高于1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可达100万元。对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贴。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科研、检测等业务用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牵头实施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其中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科技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区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六、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不超过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5万元。 

七、大力培育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科技孵化器认定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孵化平台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20万元。

科技孵化器运营补贴。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将在孵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家、0.2万元/家的补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按照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房补贴,单户当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区现有科技创新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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