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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淮安工业园区扶持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淮安市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淮安工业园区扶持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淮安工业园区扶持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千亿级产业、国家级园区”总体目标,对标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产业“补短强特”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和园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主体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上适用于在工业园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纳税、组织机构健全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资金来源

园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及统筹上级奖补资金(奖项中未注明资金来源的为园区预算安排)。

四、范围标准

(一)融资上市(财政局负责)

1.银企对接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担保机构稳定信贷投放,简化审批流程,压降成本费率,降低融资成本。

2.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首次进入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确认给予奖励50万元,首次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250万元,共计40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市外A股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实际控制人,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园区并在园区纳税的,视同企业成功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以上奖励资金根据淮政发〔2021〕11号文由市财政列支。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20万元(基础层挂牌的奖励3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30万元,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奖励6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募集资金80%(含)以上用于园区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融资额的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根据淮政发〔2021〕11号文由园区财政列支。

(二)扩大规模

1.技改扩能(经济发展局牵头,招商服务中心配合)

经合法审批,设备投资500万以上的非化工类工业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按设备投资1%比例事后补助奖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对智能制造行业的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的项目另加0.5%的补助;对安全环保及智能化提升项目设备投资500万以上的化工类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对其智能化及安全环保投入进行1%的事后补助;以上奖励不高于200万元。

2.销售开票(经济发展局负责)

(1)对当年在园区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奖励(化工企业为首次突破5亿元起)。

(2)对当年在园区开票销售总量排名前5位,且同比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或销售2000万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8万、6万、4万、2万元奖励。

(3)对当年在园区开票销售增幅排名前5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4万、3万、2万、1万元奖励。

以上开票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

(三)列统培植(经济发展局负责)

对首次认定为列统企业的工业、服务业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相关申报人员3万元、1.5万元奖励(由企业提供分配方案)。

(四)财税贡献(财政局负责)

1.对当年在园区入库税收总额排名前5位,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剔除退税部分),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20万元、1亿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内奖励3万元。

2.对当年在园区入库税收增量排名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增量部分园区可用财力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

以上财税贡献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

3.当年投产运营在园区入库税收总量排名前5位的企业除上述奖励外再给予3万元奖励。

(五)科创载体(经济发展局负责)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园区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对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园区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园区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3年内首次进入规上列统的,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对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园区给予3000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硏发机构的,分別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2万元的奖励。获批院士、博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3.被评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通过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或智能车间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创新突破(经济发展局负责)

1.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万元。首次入选“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园区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

2.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及其增量给予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年度研发费用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费用的2%补贴;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1%补贴;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5%补贴;以上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的6%给予补贴,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贴范围,以上补贴由园区财政与市财政5:5比例负担。

(七)科技成果转化(经济发展局负责)

1.鼓励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园区注册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照省市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金额的50%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省、市、园区财政按照2: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奖励。

3.根据省财政厅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给予省奖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

(八)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负责)

1.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或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2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和认证证书只奖励一项,不重复奖励。

3.鼓励企业利用发明专利权开展质押融资,根据质押融资金额差别化给予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 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万元补助(不包含已获得专利大户奖励的企业)。

4.对当年新注册成功的商标,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

(九)名牌名标(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负责)

1.对获批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分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淮安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园区给予5万元奖励。

2.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的资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资助。

3.获得省级质量信用3A、2A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2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获批“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同时获得以上同类别称号的企业,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特殊贡献奖

对宣传、推介淮安或园区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可给予相应的荣誉或奖励。

五、申报流程

1.以上奖励政策每年度集中申报一次。由园区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提前公布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企业在申报时间截止之前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

2.办法中所涉及的税收不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收数字,开票数据是指不含税数据;开票销售和财税贡献奖不重复计算,就高奖励。

3.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约束性任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材料审核由相应负责部门牵头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交由   园区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结合园区当年的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预算,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公示。

六、资金监管

1.各企业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如有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奖励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管委会撤销有关奖励,追回相关资金,并将失信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由相关部门(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2.对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七、附则

办法具体条款由   园区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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