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重点发展加工制造业若干扶持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电〔2018〕9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鼓励与我县优势产业配套的加工制造业落户,扶持新入驻企业发展,激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参与招商引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建设扶持政策
第一条 新入驻企业属食品、铜、木材深加工产业的,从首次缴纳的年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含)之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实际税收缴纳的5%给予奖励,每企每年获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租用政府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标准厂房,新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5年内,期间有三年(含)以上的税收均达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享受五年租赁金额的全额补贴。
第三条 对新入驻企业,凡购地自建厂房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含)/亩以上的,对企业当年正常生产所产生的水、电、气、汽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其每年所缴纳金额的5%,每企每年获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二、品牌创优奖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入驻企业创建和提升品牌,根据企业在本扶持政策实施后所创建或获得的不同品牌或称号,可享受以下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鼓励入驻企业起草制定各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美誉度和产品定价的话语权。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按照每制定(修订)一项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入驻企业在本扶持政策实施后,在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六条 入驻企业在本扶持政策实施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新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企业技术中心的,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入驻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在本扶持政策实施后,对获得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奖金数额为每项50万元。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
三、服务措施优化政策
第八条 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对新入驻企业实行全程“店小二”式优质、高效代理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实行联审联批。
四、引进项目激励政策
第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家实质性地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如该团体、单位或企业家引进的制造业企业为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 (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布点的除外,企业名单按权威机构当年公布认定的为准),且与我县签订正式合同并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分别给予该团体、单位或企业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如其成功引进的非上述企业与我县签订正式合同并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给予该团体、单位或企业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其它
第十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企业,如符合条件,除第二点“品牌创优奖励政策”可重叠享受国家、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等相同扶持政策奖励外,其余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国家、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其他扶持政策奖励。
第十一条 本文中所称的“税收”是指企业与生产销售产品(商品)有关而产生的税收。以上条款中所涉及到的产值、税收、配套产品、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数值,由县统计、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会审认定,并经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每年建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以上扶持政策的奖励兑现,奖励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提高生产力或扩大生产规模使用。
第十三条 本文中所称“企业”为在本县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新入驻企业”指在2018年1月1日后在本县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重点发展加工制造业”范围包括食品(不包含农副产品粗加工)、电子、铜、木材精深加工等行业,所生产的产品需为企业用初级产品或中间产品经过深度加工制造产生的绿色环保且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
第十四条 本扶持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扶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绥县进一步做大做强精深加工制造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扶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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