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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麻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怀化市麻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湘商投资〔2021〕1号),以及《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怀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先进制造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医药健康、生态文化旅游(其中旅游景区项目不计投资强度)等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第四、五年的50%给予奖补;对新引进的500强工业企业,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第四、五、六年的50%给予奖补。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10亿元的现代商贸物流平台,开业后分别按净入库税收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纳入“四上”企业入统后分别按净入库税收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第四条  鼓励企业成长,凡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新成长为资质等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等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对园区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主特产业定位,且引进当年建成投产的制造业类企业,按当年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入驻产业开发区招商产业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租金、搬迁、装修、物流等补贴,具体补贴执行标准,以与产业开发区签订正式招商投资协议为准。入驻园区企业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并给予购买总价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一)符合县域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带动性强且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国内外前十名);

(二)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二章  平台创新

第八条  对在县级规划的物流节点建设标准仓储设施(单层储层高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冷冻仓储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照每1万吨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

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运输成本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

第九条  被认定达到四、五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其中对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另行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对取得国军标、保密、许可证、名录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只取得前三证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和支持企业以企业自身或行业协会的名义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申报成功的,认真落实省财政奖补政策。

第三章  开放高地

第十二条  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对其三年内每年对地方税收贡献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50%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限,且当年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包含上级同类奖励补贴)。

第四章  用地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及我县主导产业(含特色支柱产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新引进工业类(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对投资红色文化旅游、医药健康、教育科研体育等具有公益性质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出让、租

赁、划拨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受让人)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第十七条  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八条  对落户产业开发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定的工业项目,按照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挂牌出让底价出资摘牌和交纳相关税费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同,由县财政分档补贴。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

(一)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含)—150万元/亩、150(含)—200万元/亩、200万元(含)/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除税费外超出10万元/亩、6万元/亩、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6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2。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9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的,投产后五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约定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可以在企业缴纳土地价款后两个月内对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投产后五年内经考核不能达到本项约定补贴条件的,按实绩考核结果比照满足前款规定全部补贴条件的相应项予以核减。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市场化“过桥”转贷公司,依法支持困难实体经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鼓励设立国有独资的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业为产业开发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鼓励出资新设或完善国有控股或控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融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对社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各级政府性引导产业基金可以按注册资本的5—20%参股;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合作设立、债券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处于在审期的,根据已支付中介费用情况,积极争取省级专项奖励。在我县注册的,县财政对在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有关事项优惠政策未明确的,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由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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