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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定边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边县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方案

榆林市定边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边县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方案

定边县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43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2〕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一)设立中小企业纾困专项资金,重点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中小企业投资、运营、融资、用工、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工贸局、财政局、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对承租县级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统筹利用省、市、县各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物业费用减免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大力争取省、市级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支持,对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给予补贴。(工贸局、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疫情期间,定边县金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免收担保费政策,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担保模式,积极开发批量化担保产品,实现担保业务“见贷即担”,发挥融资担保作用。(财政局、金融办、发改科技局、工贸局、人行定边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四)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税收优惠及进出口关税调整的相关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的房产业主,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税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清理涉企收费,深入推进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环节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市场监管局、发改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缓解融资问题

(六)加大信用贷款投放,继续做好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争取并用好中央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利用《定边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县域特色产业信贷产品,对服务中小微企业成效好的银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表彰。提高“绿票通”再贴现服务质效。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按季召开政银企对接会,及时梳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畅通政银企对接渠道。(人行定边县支行、金融办、税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按规定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临时性、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人行定边县支行、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促融资纾企困”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倍增专项行动,指导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中征平台进行全量登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持续推广和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中征平台开展业务,以供应链融资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人行定边县支行、金融办、工贸局、发改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能力提升工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五个机制”,实施“五项公示”,强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加强融资对接服务,加大对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人行定边县支行、财政局、金融办、工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十)健全大宗商品监测监管和预警引导机制。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发挥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作用,定期(按月)在县政府官网发布主要能源及能化产品、重要商品、农资、建材、生猪、玉米价格监测情况,加强市场价格透明度,合理引导生产消费预期。强化市场供需调节,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扰乱市场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涉企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工作,开展重点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发改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根据县内相关政策,协调县内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下游企业全面推行中长期供应合同,协调化工企业与辖区能源企业建立“点对点”长协供应机制。帮助辖区内用能企业与能源生产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能源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售价,保障县域内用能企业能源供应,确保能源供应企业正常生产,实现产品稳定供应。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做好保供稳价。鼓励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联合行业内企业,集中采购原材料,提高企业议价能力。鼓励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等衍生金融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发改科技局、工贸局、财政局、交通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继续推广差异化收费,规范交通建设领域涉企收费政策,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积极搭乘“榆西欧”中欧班列,并按国家中欧班列补贴政策给予运费补贴,降低企业运费成本,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交通局、发改科技局、工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

(十三)建设规模合理、分层分区、安全可靠的电力系统,着重提升全县中小企业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水平。抢抓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机遇,优先在中小企业工商业厂房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加企业收益;平稳有序引导县内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加快中小企业享受阶梯电价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增量配电试点建设,平稳有序引导市内企业参与全省电力直接交易。2022年,以县级为单位统计小微企业清单和用电量,参与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力争成交电价在原目录电价基础上下浮0.05-0.1元/千瓦时。(发改科技局、电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

(十四)为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全县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对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不含引进人才已奖补人员),按照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初级技能分别给予用工企业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按照《榆林市职业培训补贴本地标准(2021-1)》予以补贴。同时将中小微企业一并纳入就业帮扶基地范围,对就业帮扶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城乡低收入劳动力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新吸纳1人2000元的标准核算(同一企业每人只能核算1次),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补。(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继续组织开展选聘大学生到民营企业工作,财政给予聘用人员每人每年2.4万元的薪酬补贴,补贴期限3年。(工贸局负责)

(十七)全面推广“秦云实名制动态就业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人才招聘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加强人岗对接,帮助企业招引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多层次用工培训,优化劳动力供给。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和招聘引进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对接。提供优质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社局、教体局、工贸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十八)加强清欠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应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化解拖欠账款。加强审计监督,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采购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持续加大企业投诉查办力度,核实、核清投诉事项,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财政局、发改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人行定边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十九)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大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实施细则,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组织召开县内产品对接会、产业链上下游衔接会、订单签约会等供需对接活动,畅通我县中小企业产品销售渠道,打通区域内产品供应链条,鼓励县内大中型企业扩大向县内中小企业采购规模。积极组织我县中小企业参加线上、线下举办的国际展会和经贸对接洽谈会,开拓国际市场。由政府牵头组织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的产品运输费、展位费等给予全额补贴。(工贸局、财政局、发改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培育力度。继续开展“首位产业支持行动”,对全县非能化首位产业的重点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首位产业做大、做强、做优。鼓励县内企业在省内外设立“榆林名优特新产品”展销中心,并评定挂牌,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展示展销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鼓励县内企业参加“榆林好产品”评定活动,对首次认定为“榆林好产品”的,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商会协会组织企业到国内外中心城市推销产品,并给予一定补贴。(工贸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工贸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积极组织我县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举办的国际展会和经贸对接洽谈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贸易救济工作力度,为进出口企业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凡新获外贸自营备案权且当年发生实绩的企业,或自营进出口实现零突破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或次年进出口实现零突破,且自营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再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工贸局、财政局、发改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企业梯度培育

(二十四)深入推进“小升规”培育行动,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强化跟踪服务、要素协调保障,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且正常报送报表满一年,并尚未退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立企业梯度培育储备库,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培育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制造业龙头企业。对认定为市级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制造业龙头企业的,每户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和55万元奖励。(工贸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科技创新

(二十五)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补贴,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5万元、25万元。引导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对认定为市级重点新产品的,每项产品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对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有关方面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产教融合基地(联盟等),给予实际投入50%补助,上限为500万元。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对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业科技特派员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工贸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企业管理

(二十六)加速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鼓励我县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中小企业。对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管理的上市后备企业,处于培育阶段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处于辅导阶段的,奖励补足至5万元;处于审核阶段的,奖励补足至10万元。(工贸局、金融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

(二十七)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列入被执行人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司法机关未穷尽财产执行措施的,而非规避、抗拒执行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法院、发改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做好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工作。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开、透明,简化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流程,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缩短受理时间至3个工作日。扩大信用修复培训范围和规模,大幅提升失信企业修复退出数量,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发改科技局负责)

十三、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十九)各有关部门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要加强政策宣传,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作用,推动涉企事项“一网通办”、政策“一网通查”,优化办理程序,推广“免申即享”、“无纸申报”等方式,降低政策获取成本。(发改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且在定边县内注册的中小企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工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之后如有与中、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不符的,按中、省、市政策执行。同一类项目每个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次,2022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杜绝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多次申报或拆分申报。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企业骗取资金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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