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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发展双轮驱动”战略为引领,不断优化现代产业体系,按“专精特新”评价标准,分级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创新转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二、培育目标

围绕“链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依托产业战略布局新赛道,培育发展多层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和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全市累计培育“专精特新”培育库企业800家,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低于4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低于50家(全省350家);全市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50家。

三、培育对象与条件

(一)培育对象。按照规模、特征以及成长性等确定不同的标准和条件,建立市级“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库、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企业),做优培育库企业,层层递进,不断壮大形成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上市企业,形成梯度培育格局。

(二)培育条件。

1.市级“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库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符合中、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宜宾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经营业1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主导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R&D占比达到1%及以上。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5)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事故。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以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企业为准。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库以工信部认定的企业为准。

四、重点举措及支持政策

大力推进“三库培优、四化提效、产融支撑”,着力实施六大行动。

(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 强化梯次培育。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成熟壮大的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市级“专精特新”种子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推动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企业跃升。(1)对市内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补助。(2)对首次和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3)各县(区)每年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20万元的专项培育经费,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支持强链补链。按照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企业,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短板弱项,加大引进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一批强链补链项目,打造优势产业上下游分工协作、配套型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群。

对宜宾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且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专业化提档行动。

支持我市企业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提高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生产制造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产品,在细分行业中具有市场专业化发展优势。

4.实施知识产权强企。组建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和志愿者队伍,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用于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团队,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提供咨询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融资等全程服务。

(1)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企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省知识产权强企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2)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支持企业专业人才培养。市财政每年从人才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企业人才工作经费,开展企业家市场营销、管理提升等专业辅导培训。指导县(区)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董事长、总经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人才绿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精细化提质行动。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瞄准先进标杆企业推动产品提质升级。

6.支持企业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瞄准先进标杆企业推动产品提质升级,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四川省质量标杆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7.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究攻关,积极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制订,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持续强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能力建设。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省级绿色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特色化提升行动。支持我市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提供特色化的服务。提升“宜”字头酒、茶、竹等特色食品和汽车等工业品牌影响力。

8.促进品牌提升。对成功申报“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天府名品”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9.助力企业市场开拓。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展会、论坛活动。组织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

对承办行业领域高端峰会、论坛、重大赛事活动并对宜宾区域品牌进行宣传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创新力提速行动。

10.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千万以上且研发经费(R&D)占比超过6%、3%、1.5%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或对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5千万元至1亿元的、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数字赋能。推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全覆盖,提升企业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能力。(1)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2)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用于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12.支持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现代产业学院或产教融合研究生示范培养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平台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补助。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需求和科研成果转化对接,推动供需双向“揭榜”。对将国、省科技奖励或具有发明专利的成果在宜产业化的,按企业支付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支持,单项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产融支撑行动。

15.强化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探索新型政银担企风险共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宜宾市“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资金池,专项为“专精特新”企业(种子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支持。推动在供应链产业链中占主导地位的“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打造特色供应链融资模式,建立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中小企业“白名单”,提供“一链一策”金融服务方案。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风口契机,支持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持续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风险资金池支持的项目提供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支持,并由市财政统筹资金按照当年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因重大研发、重大技改、投资扩产等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额,按照不超过当年1月份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创新和服务,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按照统一规范的“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标准和要求,做好优质中小企业筛选入库、奖补支持、监测分析、专员服务等全流程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服务体系。强化对企跟踪服务,全力做好生产要素协调保障。实施驻厂联络服务,向培育库重点企业派驻党员干部驻厂服务,引导帮助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开展惠企政策宣传和银企对接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库企业难点、痛点问题。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核心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资融资等全方位“点对点”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典型宣传。选树一批“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典型与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省、市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推广创新创优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全面营造支持“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已发布的市级有关扶持政策中有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兑现。除明确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和创牌授牌、获得荣誉称号类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兑现外,其余由市、县(区)级财政按照3:7比例承担并兑现。

奖补政策的制定、兑现和解释,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督查、巡察、巡视等检查。各县(区,含三江新区)和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全责;财政部门要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杜绝企业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严防企业与公职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申报企业给予处罚,取消企业三年申报我市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公职人员和有关单位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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