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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以及省、市委“三服务”工作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一)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载体建设。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引领,支持建设各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发展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考核为优秀的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民营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企业给予高管团队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落实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相关政策,加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深化完善普惠制科技创新券制度,2019年新增创新券发放1亿元。进一步加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对企业承担的重点研发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可资助50万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作用,全市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发,对新认定的市级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民营企业绿色智能化转型。深化“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按相关政策给予1000万元以下不等的奖励。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主要贡献者4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机器换人”“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等升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类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到2021年建成工业互联网平台20个,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150家,新增上云企业9000家,对建成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推进民营企业质效提升。扎实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财政、融资、排污、用地用水用能等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亩产效益”提档升级。开展民营企业梯度培育,深入落实“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为“金象”和“金牛”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大力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鼓励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省、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市“隐形冠军”奖励并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大力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园,对经批准的小微园建设项目,取得不动产证后,三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进一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问题

(五)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畅通货币与信贷引导机制,着力破解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每年安排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全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保险保证、风险补偿为辅的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累计实现承保金额超过20亿元。组建10亿元以上规模上市公司纾困和稳健发展基金,以股债结合的方式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动性风险。

(六)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各银行机构要优先保障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三年全市银行机构新增3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其中法人银行机构确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分支银行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小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合作,优化“实名+信用+容缺”服务机制,助推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在MPA“信贷政策执行”中的权重,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MPA相关参数上给予激励。

(七)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股改上市和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0万元。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政策,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技术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债券融资。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盘活存量资产,丰富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创投、风投基金引进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八)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全面贯彻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有市场前景和救助价值的企业,不简单抽贷、压贷。深化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扩大绿色金融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覆盖面,安排15亿元投贷联动资金,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类、科技类等企业倾斜。打造全国领先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每年通过“绿贷通”“绿融通”平台帮助300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和100家以上科创型企业实现资本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深化抵质押品创新,大力发展股权、收益权、专利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模式。对长周期、稳定运行的民营工业企业建立融资窗口指导制度,对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深化无还款续贷服务。利用“市金融风险防控平台”常态做好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引导资金安全流动。

三、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服务保障

(九)优化涉企政务服务。着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民营经济发展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承诺制标准流程,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发改委“一窗服务”,确保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最多90天,中小型工业企业最多30天。为重点民营企业高管、民营企业雇聘的高端人才等提供便捷的出入境审批服务。全面推广涉企证照市场监管通办改革和承诺准营制,确保常态化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快建设湖州数字大脑,加强“一窗受理平台”和“在线审批2.0平台”与省市部门办事系统的对接,构建“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体系。

(十)强化用人需求保障。深入推进落实“1+N人才新政”,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人才和科技专项资金5亿元,优先保障人才政策兑现和人才工程实施的经费需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3.0版,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相关政策给予100万元—600万元资助,到2021年“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累计达到1200个。每年新引进大学生和其他各类人才7万人。深入实施“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落实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积极推广高技能人才企业自主评价,加快培养集聚企业紧缺急需人才。落实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等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支持行业、园区、特色小镇、企业与学校联合设立产业学院等符合用工需求的教学实体。

(十一)强化用地需求保障。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五未”土地处置腾退低效用地、土地综合整治和“三改一拆”盘活土地优先用于园区建设,多渠道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其中腾出或盘活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仍用于工业项目。扎实推进省级深化“标准地”改革试点,全市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除负面清单外)100%实施标准地出让并逐步向非工业领域拓展。将纳入“4+4”实体经济体系和“亩均效益评价A类B类”民营企业纳入国土资源保障绿色通道,保障用地时序优先、审批程序简化。

四、进一步减轻民营经济成本负担

(十二)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高效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降本减负的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出台细化政策措施,2019年减轻企业各类负担100亿元以上。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和支持创新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B类企业分别减免100%和80%。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税费缓缴政策。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社保负担。着力落实国家、省社保费减负政策,以及失业、工伤等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中,对民营企业以前年度欠费,不开展大规模集中清缴,对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进行回溯式清算。

(十四)降低民营企业资源要素成本。鼓励工业类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民营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切实降低用地成本。贯彻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进一步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扩大交易电量规模,钢铁、煤炭、有色、建材四类行业全电量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优先安排作为第一类用户参与普通直接交易;加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五)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搭建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和信用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严格查处强制服务收费行为。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

(十六)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以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试点,着力为企业打造安居乐业、安心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民营企业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企违法犯罪线索一律做到100%核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商业贿赂、非法经营、恶意逃废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完善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加大与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协作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赔偿标准。

(十七)实施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对于无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小、主动及时改正或终止违法行为后消除社会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犯罪但没有现实社会危害的企业负责人,依法审慎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建立差别化处理机制,避免在相关执法过程中“一刀切”,给民营企业稳定的市场预期。

(十八)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重点民营企业实施反垄断辅导机制。着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招投标、审批许可、经营管理、军民融合等领域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重点领域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加快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融合发展。

(十九)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为引领,加快打造信用企业、信用产品、信用商标。着力推进“五位一体”信用建设,整合财政、司法、税务、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和企业家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红黑名单和守信、失信案例。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到2019年底,信用联合奖惩领域覆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底达到70%以上。推进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信用信息查询应用,2019年达到80%以上,2021年达到100%。对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依规从严重失信名单中移除,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通过信用修复培训、约谈、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开展信用修复,到2019年底,信用修复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底达到70%以上。

六、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退出机制

(二十)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破产效率。鼓励依法采用破产预重整制度,先形成重整方案再进入司法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无产可破、产能落后、资产债务清晰的企业破产,尽量使用快速审理机制,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率,2019年达到30%,2021年达到50%。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加大司法执行力度,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移送破产。对破产的民营企业进行精准识别、分级评估、分类处置,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手段,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

(二十一)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深化企业破产府院协调处置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费用保障、业务协调、信息提供、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登记注销、维护稳定等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实施民营企业重整的税费特殊征管措施,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允许破产清算程序中实施税费优惠和破产重整中债务豁免部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落实破产援助资金保障,解决无产可破状态下破产费用来源及管理人报酬等问题,缩短破产处置时间。依据法院相关文书简化办理破产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销等事项,对未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破产企业,根据法院协助要求依法予以注销。

(二十二)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税务系统要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对经确认修复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予以标注,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开放水平

(二十三)稳定民营企业外贸出口。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涉案企业所发生的应对费用按不高于省补助的50%给予资助,单个案件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投保的企业给予资助。支持企业做好展会展览、境外宣传等贸易促进活动,对统一参加市年度展会目录中的重点组织类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目录内其他展会给予展位费70%资助。对首次获评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大型重点出口民营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对外整合资源。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海外并购,获取境外先进技术、品牌和高端人才。加强企业“走出去”融资产品创新,建立完善境外投资保险体系和境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建立民营企业赴海外投资全程指导服务机制。

(二十五)重点聚焦“一带一路”建设。组织企业参加中东欧、东南亚、迪拜等“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市场展会,加大企业赴“一带一路”等境外市场、境外经贸合作区考察力度,加强与沿线国家经贸投资交流。鼓励有条件企业赴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引导优势块状产业积极稳妥有序地向沿线国家集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牵线搭桥与央企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对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和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照我市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八、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二十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落实湖州市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指南,促进政商关系良性互动,推行公安服务民营经济十项举措,坚守亲清新型警商关系。领导干部面对民营企业的各项诉求应当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将领导干部支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追责问责范围,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鼓励企业家在法律框架内同党委政府多沟通、多谏言,推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促进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守法诚信谋发展。

(二十七)强化政企沟通互动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诉求表达“绿色通道”和快速反馈机制。落实党政负责人与非公经济人士联系沟通制度,完善圆桌会议机制,深入开展新一轮新生代企业家“311”领航计划。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决策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划过程中,必须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有计划地选派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政府部门进行“挂职锻炼”,拓宽政企交流渠道。

(二十八)建立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扎实推进“365”工作举措,动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进企业“问难帮困稳增长”,鼓励各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帮助民营企业切实解决问题。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五个一百”活动部署,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深化“争双强、当先锋”,发挥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加强各类惠企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企业充分知悉和享受政策,进一步完善协调、推进、督查机制,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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