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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通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9条措施

昭通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通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9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精神,加快创新型昭通建设,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平台建设,不断夯实创新基础

(一)培育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昭通市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 100万元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建设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每户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在市内新建获批的省级以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经费补助。

(二)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创办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获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获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经费补助;省级以上双创孵化载体每培育 1户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孵化载体 5万元经费补助。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持续壮大创新队伍

(三)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库,组织全市科技管理干部挂联名录库内企业,协助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首次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给予每户 1万元经费补助;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再给予 0.5万元经费补助。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选派科技特派员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指导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政策,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3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经费补助;对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再给予每户5万元经费补助;对连续3次以上(含 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再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经费补助;对整体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 100万元经费补助。

(四)激发全社会研发活力。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规模以上纳统企业完成研发投入报统工作,经认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市级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经费补助;对研发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纳统企业,市级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经费补助。

三、培引创新人才,全面激发创新活力

(五)强化人才支撑。围绕创新链部署人才链,深入实施“兴昭人才支持计划”,深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加强创新人才精准引进。鼓励和支持市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赴昭通市创新创业、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联合科技攻关、解决重大关键科技难题、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示范。经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在运营期内分别给予 90万元、45万元经费补助。

四、加强激励引导,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落实科技成果奖励。市内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科研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面向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和转让,经市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科技进步,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且主要完成单位为我市的,分别给予 1:1的配套奖励。

五、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区域协同创新

(七)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依托“科技入滇”“沪滇科技合作”平台,实施“科技入昭”行动,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深化同中科院等高层次市外科研机构、“双一流”高等院校的合作,大力引进技术、人才、成果、平台,不断壮大科技创新力量。市外高层次科研机构、“双一流”高等院校在昭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市级择优按其科研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八)拓宽科技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聚焦“八大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所获资助额的1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强化创新保障能力。加强市科技领导小组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召开全市科技创新大会。把研发投入强度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协同开展县域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每年发布监测评价报告。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会商把每年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情况。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现行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省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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