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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屯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

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屯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

屯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

一、建设性扶持措施

(一)在屯昌设立的分支机构。

1.对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建设等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由主管部门设立门槛,提出对“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建设等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的具体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被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除享受省有关奖励外,县财政另按建成运营1年后实际固定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

3.对在审批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按机构建成运营1年后实际固定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100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县级配套引进奖励措施,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或研发投入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被海南省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每年度按其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奖励,其中,纳统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纳统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则再按其基础研究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

(四)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被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根据自评入库时填报的研发费用进行奖励,研发经费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未达5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发展性扶持措施

(一)激励企业营收上规模奖励。

1.对月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2.对月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等制造类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二)激励企业营收稳增速奖励。

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高端制造等制造类企业),年营业收入额增速超过10%、15%、20%的,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2.5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经认定运行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4万元、1万元的运营资金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后运营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除享受省级扶持政策资金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对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资质认定荣誉奖励。

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参加省“科创杯”大赛。

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海南省“科创杯”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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