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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贡井区航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贡航空产业园招商引资引智项目投资政策扶持办法

自贡市贡井区航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贡航空产业园招商引资引智项目投资政策扶持办法

自贡航空产业园招商引资引智项目投资政策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自贡航空产业园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力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扩大开放促进投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落户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且达到入园投资总额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的新引进外来的落户园区的引资引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须在贡井辖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机构)及办理税收解缴关系,且至少10年内不改变工商及税收解缴关系。

第二条 落户条件。落户入园项目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购地建厂(基地)类项目,投资总额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2.租赁用房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及较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

3.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和第二条落户条件的,且按投资协议履约的项目可享受下述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对特定条款有专门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扶持政策

第三条 供地价格扶持。凡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项目,在土地供给中,工业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三产业项目用地以土地评估价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按不低于成本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灵活方式供地。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在10—50年之间,由企业选择出让年限。可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选择先租赁后协议出让的用地方式,按年缴纳租金。

三、规费扶持政策

第五条 规费政策扶持。对工业项目及被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自贡市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相关标准执行。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四、建设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竣工投产后,对新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6%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三产业项目,在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竣工投产后,对新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第七条 多层厂房奖励。鼓励工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情况下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容积率达标的前提下,经认定,对用于生产的多层标准厂房,从第二层起超出容积率1.3的部分给予厂房建筑面积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400万元。

第八条 租金补贴。对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在租赁期间完成协议约定的产值和税收的,最高可按实际发生租金费用的100%,给予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

对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在租赁期间完成协议约定的产值和税收的,最高可按实际发生租金费用的50%,给予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

对于特别优质的产业项目,在完成协议约定的产值及税收的前提下,在前述2年租金补贴政策基础之上,可延长1—3年租金补贴期限,按照租金的50%予以补助;对于完成协议约定建设内容且达到约定产值及税收的企业,若租赁用房生产经营后又启动实施购地建厂的,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在前述2年租金补贴政策基础之上,可延长1—3年租金补贴期限,按照租金的50%予以补助。

第九条 装修补贴。对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清水房)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装修费用50%给予装修补贴,其中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最高400元/㎡、厂房装修补贴最高200元/㎡,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搬离后,不给予装修补偿。

五、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落户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100强企业、央企、主板上市公司在园区落户、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以上,且其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其他制造业项目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运营服务业项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落户奖励。

第十一条 搬迁补贴。对新引进搬迁落户园区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出及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最高可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搬迁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补贴。对新引进的航空器整机制造类项目,若企业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和知识产权在园区就地转化生产且达到协议约定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认定,可最高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专项补贴,最高1000万元。

第十三条 研发设备补贴。支持园区通航产业链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由优势航空骨干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合力突破一批制约航空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航空产业链整体突破,每个项目给予研发设备投资额(不含税)20%的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企业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研发设备补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园区建立独立研发机构且实际完成协议约定的成果转化或技术成果的,经认定,可从注册之日起计算,3年内给予研发设备投资额(不含税)50%、最高500万元补贴。

该条“研发设备补贴”不与“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型号取证奖励。对新引进企业首次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且将园区作为国内唯一生产基地的,给予企业不超过600万元的型号合格证(TC)取证奖励、不超过400万元的生产许可证(PC)取证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对新引进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企业建立并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园区企业新设立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机构,在园区实现成果转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在园区内实现的成果转化产出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十六条 销售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达到协议约定产值和税收的,自投产之日起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可按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给予企业一次性销售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对贡井区的贡献;对于达到协议约定产值和税收的优质项目,可延长1—3年销售奖励期限,按照不超过当年对区级贡献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销售奖励累计总额最高2000万元。

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制造且有影响力的航空器整机项目实现销售的,可按不高于实际整机销售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销售奖励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与本条前述销售奖励可选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七条 运营补贴。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园区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或快件处理中心,鼓励建设集研发、制造于一体的无人机运营基地,按“一企一策”每年给予项目运营补贴,最长3年。

第十八条 企业成长奖励。对园区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与燃机类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9亿元的航空与燃机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度增加5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与燃机类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总部经济扶持。对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认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一年度,当年生产经营对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生产经营对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建自用生产经营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贡井区实得部分给予一次性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买自用生产经营办公用房的,按成交价格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 军工资质奖励。支持企业取得军工生产相关资质,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机场空域扶持。企业有空域需求的,按项目要求积极给予空域保障;自项目使用机场之日起,最高给予机场使用费(起降费和停场费)50%补贴,补贴时间最长2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对园区内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其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企业成功上市的,除执行省、市奖励政策外,再根据企业上市类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科技板100万元,境外上市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根据落户园区项目实施需要,对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最高按照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助,最长3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高2000万元。

六、 引智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对引进来园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国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与园区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工作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园区创办企业且在园区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评审后,按国家级每人50—100万元、省级每人20—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并可享受科研支持、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创新创业、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对带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入驻园区创业的国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和在园区创业新申报并入选国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的,经评审后,一次性最高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

对来园区创新创业成效显著,经评审后,入选自贡市高层次人才“盐都百千万英才双千计划”创新创业领军创业创新团队的,给予50—300万元的资金资助;入选“领军人才”个人或“优秀专家”的,给予10—20万元的资金资助。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经认定后,按实际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人才购房补贴。经认定,对落户园区的重点企业引进贡井区以外的青年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优秀高管人才,在贡井区范围内购买住房且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400元/㎡的购房补贴标准,3年内按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此条不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员工租房补贴。经认定,对引进的航空与燃机类重点企业在自贡市范围内没有住房的核心员工且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员工租房补贴,2年内可最高按实际租房租金50%且不超过500元/月/人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此条不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人才收入激励。经认定对园区企业个人年收入40万元以上且社保关系在贡井区的人才,每年根据其对贡井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每位人才最长奖励时间3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配套保障扶持

第二十九条 水电气保障。对落户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负责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主接口统一接通到企业用地红线外50米范围内。由企业提出正式用水、用电、用气申请,园区负责代办,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企业承担。

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对日用气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创造条件推进转供改直供。积极帮助入驻企业采取直购电等方式,享受售电侧改革带来的红利,降低用电成本。

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的,对新增用电给予0.1元/度的补助。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五个一”项目秘书服务工作机制,为落户园区项目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执行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中心三级联合办理,并联评价、评审、审批和综合验收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快速通道,特事特办”。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对于购地建厂(基地)投资类项目,根据落户项目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情况,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项目专项产业扶持资金,专款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凡在自贡航空产业园内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100强、央企、上市公司,以及经报市上认定可启动“一事一议”的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优质项目,以及对自贡航空产业园产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或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特别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于落户自贡航空产业园购地建厂(基地)类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类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有较好产业发展前景、有培育价值的,以及其他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需引进的项目,可依据本办法,适当降低标准后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入园投资协议约定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由贡井区政府负责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凡资金来源或性质符合国家、省、市及有关行业部门政策扶持类似条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不漏”原则执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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