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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河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河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新河镇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产业扶持政策,激发生态新兴企业创新活力,积极培育生态新兴业态,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按照区关于促进生态新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聚焦企业发展所遇瓶颈和需求,围绕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发展“五新”产业。我镇建立重点发展企业白名单,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新兴业态培育,支持科技创新、金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文创、医疗器械、服务业、贸易、建筑工程、建筑劳务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全方位多纬度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扶持对象

符合本区生态新兴企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合法,一般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镇的企业。

三、扶持内容

(一)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根据生态新兴企业实际用工情况和社保缴费成本,给予企业定比例补贴。

1.1根据企业社保缴费成本,给予50%的补贴。

1.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根据其实际用工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用工补贴:实际用工人数50人以下的,给予4000元/人/月补贴;实际用工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3000元/人/月的补贴。

2.根据生态新兴企业依法开办、股东及运营情况、带动就业等综合情况,给予定额补贴。

2.1企业依法定程序新办或者有效迁入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迁移补贴1000元;根据新办或迁移企业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情况,给予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企业申请上限10人。

2.2企业合法运营,给予年度2000元补贴。

2.3企业年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持续稳定经营,给予年度2000元补贴。

2.4企业招聘员工带动就业,聘用高级职称管理人员给予年度10000元/人的补贴;聘用中级职称人员给予年度5000元/人的补贴;聘用初级职称人员给予年度3000元/人的补贴。

2.5企业引进高学历人才,聘用博士生给予年度5000元/人的补贴;聘用研究生给予年度4000元/人的补贴;聘用本科生给予年度3000元/人的补贴。

3.根据生态新兴企业实际发生的员工住房成本,给予企业定比例补贴。

3.1对企业为工作人员租赁住房,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8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0元/人/月。

4.根据本区生态新兴企业办公、研发经营场地租金支出情况,给予定比例补贴。

4.1自企业实际租赁办公或研发经营场地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5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2第四年起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4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5.新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素养,给予定比例补贴。

5.1根据新兴企业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按50%给予年度补贴。

6.根据生态新兴企业员工数量和交通成本,给予企业定比例补贴。

6.1对在岗员工人数10人以下(不含)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给予7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6.2对在岗员工人数10人(含)以上30人(不含)以下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予6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6.3对在岗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予5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6.4对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给予企业往返崇明交通补贴200元/次。

7.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获得营运证车辆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7.1按企业实际营运车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1万元/辆/年。

7.2若企业车辆类型为国六车或新能源车,在原有补贴基础上追加1万元/辆年的补贴,补贴金额2万元/辆/年。

7.3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对当年新设立或迁移至本区的生态新兴企业,经认定并根据其发展能级,三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补贴。

8.1按照企业创业发展情况,经认定根据其营业收入或实缴注册资本,分年度给予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

8.2三年内累计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9.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其经营规模或利润给予其当年收入定比例补贴。

9.1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不含)的,按营业收入0.5%的比例给予补贴。

9.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营业收入0.45%的比例给予补贴。

9.3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不含)的,按营业收入0.35%的比例给予补贴。

9.4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的,按营业收入0.3%的比例给予补贴。

9.5以上企业营业收入不分段计算,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

9.6根据企业当年利润,5000万以下按0.5%补贴,5000万以上按0.6%补贴。

(二)聚焦“五新”产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1.对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定位的现代新农业、海洋新智造、生态新文旅、活力新康养、绿色新科技等“五新”产业企业,且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示范效应或带动作用的,给予定比例补贴。

1.1具有示范效应或较大带动作用,经本镇认定的,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给予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具有示范效应或重大带动作用,经本镇认定的,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从事海洋产业设计、研发、生产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运营、产品认证和技术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2.1对新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企业,自注册运营年度起3年内,给予不超过80万元/年的补贴;

2.2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区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贴,总补贴不超过200万;

2.3鼓励生态新兴企业开展海洋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吸引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3.1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

3.2对于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3.3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给予25万元/年的补贴。

3.4对于重新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给予15万元/年的补贴。

4.鼓励科技企业培育,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或培育企业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4.1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4.2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从事金融活动或成功挂牌上市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等,给予一定补贴。

5.1对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至20亿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并实际缴纳,可按上述标准补差追加奖励金额。

5.2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他金融类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募集资金实际管理规模奖励,其中:实际管理募集资金10亿元以上(含)至30亿元(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管理募集资金30亿元以上(含)至50亿元(不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管理募集资金50亿元以上(含)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5.3对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企业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通过“借壳”实现上市,且将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按其申请挂牌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6.对各级各类从事绿色智造业务的生态新兴企业(含分支机构),取得相应资质标准的,给予一定补贴。

6.1对拥有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补贴。

6.2对拥有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和150万元/年的补贴。

6.3对拥有一级、二级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和100万元/年的补贴。

6.4对拥有其他资质或行业许可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补贴。

6.5对拥有乙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资质的生态新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6.6对建筑类企业得到行业奖项的,根据其奖项,给予每年100-5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双碳”岛建设

1.对支持崇明“双碳”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产、低碳经营的生态新兴企业,按照水电煤等实际能源消耗量,给予一定额度的节能减排低碳补贴。

1.1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用电量,按照不超过0.4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1.2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用水量和减少废水排污量,按照不超过2.1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3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天然气量,按照不超过1245元/万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4根据企业年度实际消耗汽油量,按照不超过177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5根据企业年度实际消耗柴油量,按照不超过183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对经市、区两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注册或增资的,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增资实缴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1对新引进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2.2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存量总部企业,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则按照其增资实缴部分给予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3对新引进经区级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0.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4对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存量总部企业,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则按照其增资实缴部分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咨询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引进企业的,按其对属地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其租赁办公、经营场地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3.1对经我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每成功引进1家企业并存续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年的奖励。

3.2对经我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引进企业的综合规模和发展能级,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年的奖励。

3.3对经我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其租赁办公、经营场地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给予6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营造新经济发展氛围,推动新业态培育

1.对互联网流量型、平台型企业和MCN机构,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和签约主播带货销售额,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1.1对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不含)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1.2对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至3亿元(不含)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1.3对主营业务年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含)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1.4对MCN机构独家签约的销售主播,每有一名年带货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2.对从事数字经济、元宇宙、智能终端等前瞻性产业领域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场景应用,且对我镇生态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生态新兴企业,经认定,按照其研发设计、场地使用、专利申报、特色活动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2.1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成果,按其研发、专利申报、租赁场地、筹办活动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60%的补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年。

3.对引进的业态新、成长性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服务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实际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3.1对注册落户的世界500强(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中国500强(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和中国服务业100强专业服务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500万元/年和300万元/年的补贴。

3.2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保险、设计等行业知名企业和组织在我镇新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年的补贴。

3.3对专业服务企业实施创新升级项目,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投入较大且成效突出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6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

(五)注重招大引强做优,提升生态经济发展质效

1.对我镇重点发展企业白名单内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其注册在新河镇的年限,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安商稳商补贴。

1.1对注册年限在3年内的企业,结合综合贡献最高给予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1.2对注册年限在6年内的企业,结合综合贡献最高给予每年不超过48万元的补贴。

1.3对注册年限在9年内的企业,结合综合贡献最高给予每年不超过99万元的补贴。

1.4对注册年限在10年及以上的企业,结合综合贡献最高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2.对我镇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生态新兴企业,经认定并根据其发展能级,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产业发展补贴。

2.1对科技创新、金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文创等行业的生态新兴企业,其持续经营达到一年以上并且成长性好,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产业发展补贴,如企业被列入我镇重点发展企业白名单,则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发展补贴。

2.2对我镇重点发展企业白名单内的医疗器械、服务业、贸易、建筑工程、建筑劳务等行业的生态新兴企业,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产业发展补贴,5000万—1亿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发展补贴,1—2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产业发展补贴,2亿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发展补贴。

2.3对我镇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重点发展企业白名单内生态新兴企业为发展壮大二申请贷款融资的,给与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补助。

3.对我镇重点发展企业白名单里的生态新兴企业,在享受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可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我镇“三重一大”等程序审议通过后再给予一定补贴。

4.对被我区列入“鸿鹄企业”目录库的生态新兴企业,在享受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可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我镇“三重一大”等程序审议通过后再给予一定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补贴、奖励资金半年结算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本镇确认同意后按季结算。

(二)本实施细则由本镇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四)原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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