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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22〕15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

政策条款:对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较前年增量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资助对象与标准

(1)对在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对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企业,较前一年增量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与(1)可同时享受。

(3)申报企业若为规上企业,需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如实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

(4)企业需注册并正常使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填报实际研发投入情况。

2.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二、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

1.资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2.资助标准

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经费拨付到相关企业。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1.资助对象

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资助标准

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重新认定给予奖励。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经费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政策条款: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给予50%的奖励(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资助对象

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达5亿以上,并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单位。

2.资助标准

(1)项目立项三年内建成研发机构,在研发投入、科研人员、科研设施方面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标准。

(2)对申请前三年度新购入的科研仪器和研发设备等按设备金额给予50%的奖励,已享受技改设备补助的科研仪器和研发设备除外。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此项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同年度研发投入补助)。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科研仪器、研发设备投入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对研发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的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力度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资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

2.资助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经费拨付到相关单位。

(二)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1.资助对象

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

2.资助标准

(1)对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办理程序

(1)评价。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责任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其开展绩效评价。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开展运行一年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或委托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其开展绩效评价。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依托单位。

(三)政策条款:对台州湾科创走廊中央创新核、临港产业带五大城和市外科创飞地新引进知名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共建的高能级产业科研平台,最高给予100%的物理空间租金补助。

1.资助对象

新引进投资10亿以上企业、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共建的高能级产业科研平台,并入驻台州湾科创走廊中央创新核、五大临港产业城和市外科创飞地。

2.资助标准

(1)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0%的物理空间租金补助,结果为“良好”的给予70%的物理空间租金补助,结果为“合格”的给予40%的物理空间租金补助,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2)以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一补,连续三年。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平台填报研发机构租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并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资助金额。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四、加大孵化载体建设力度

(一)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资助对象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3)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

2.资助标准

(1)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

(2)通过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奖励。

(3)新获评国家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评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经费拨付到相关单位。

(二)政策条款: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资助对象

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资助标准

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3年内不重复享受。

3.办理程序

(1)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或委托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五、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

(一)政策条款:对被列为省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支持。

1.资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2.资助标准

(1)对于新认定的省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建设期内承担或参与省“双尖双领”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获得的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50%配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配套资助经费按照上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拨付方式参照上级部门拨付时间分2期拨付,每期拨付50%。享受本条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再享受下一条关于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政策补助。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奖励经费拨付到相关单位。

(二)政策条款: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1.资助对象

属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双尖双领”)立项支持的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

2.资助标准

(1)对属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给予150万元补助,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双尖双领”)的牵头承担单位给予100万元补助。

(2)该补助额度不高于牵头承担单位获得的上级部门给予的项目补助金额(不包括参与单位部分),且补助后的总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自筹经费不包括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补助经费按照上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拨付方式参照上级部门拨付时间分2期拨付,每期拨付50%。同一项目2年内已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扣除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额度。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台州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的需提供与省科技厅签订的合同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三)政策条款: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50万元,一般项目(含农业、社会发展领域)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

1.资助对象

受资助的市级重点研发项目、一般项目的承担单位。

2.资助标准

(1)重点研发项目: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按照项目总预算的30%-50%进行补助,企业申报项目按照项目总预算的10%-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

(2)一般项目:工业、农业领域项目每项补助5-2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每项补助1-5万元,其他社会发展领域项目每项补助2-15万元;软课题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万元。

(3)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及台州湾新区所属企业和市本级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获得的项目补助由市本级承担。

3.办理程序

按照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操作。

(四)政策条款:单个企业1年内可最高给予20万元的创新券补助。

1.资助对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2.资助标准

一般企业一年内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创新券补助,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一年内可最高给予20万元的创新券补助。

3.办理程序

按照《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及每年的申领指南(通知)操作。

六、附则及其他说明

(一)台州湾科创走廊、台州湾科创走廊中央创新核区域,以台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科技厅联合发文的《台州湾科创走廊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范围为准。县域科创走廊区域,以台州市或县(市、区)政府发文的县域科创走廊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范围为准。临港产业带五大城区域以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的临港产业带五大城规划的范围为准。

(二)光电行业政策指《台州市培育发展光电产业若干政策》(台政办发〔2021〕42号),机床行业政策指《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机床装备篇)》(台政办发〔2021〕50号),科技强农政策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提升乡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0号)。

(三)本细则的奖补原则上按台州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涉经费在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根据各区实际兑付情况,下达市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

(四)严格实行科研诚信惩处制度。依据《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3年内不准申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本细则由台州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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