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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吉安市吉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六县六区”发展战略,激励企业在本辖区内创新创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吉安县投资并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安全生产的企业,其中第1-11条只适用于非工业企业,其他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按照《吉安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办法》(吉县办字〔2023〕1号)文件执行。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企业创新竞争力

1.对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并认定的,奖励10万元。

2.对首次入库并获得有效证书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重新入库的奖励1万元。

3.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4.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专业化“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吉安高新区、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着力提升创新平台支撑力

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7.对获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8.对获批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9.对新批准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省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评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吉安高新区、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科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才服务中心

(三)着力提升关键技术策源力

10.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分别奖励5万,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

11.对技术合同交易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

责任单位:吉安高新区、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着力提升研发投入驱动力

12.持续深化与高校、大院大所科技合作,发挥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作用。主动吸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创新要素外溢,围绕“1+3+N”产业体系,积极引进发达地区成熟科技转化、创新孵化机构,探索技术、资本、人才、产业同步一体引进的创新合作模式。

13.企业按要求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完成研发费用月报、年报填报,并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对企业填报人员每年度进行奖补。研发费用在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年报中填报一亿元(含)以上的,当年年度奖励1000元;填报1000万(含)至一亿元的(不含),当年年度奖励800元;填报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当年年度奖励600元。

责任单位:吉安高新区、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才服务中心

(五)着力提升科技人才带动力

14.对刚性引进的院士专家、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和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战略科学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或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土地、科研经费、税收等政策支持。积极对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强化配套资金支持,着力引进和培养一批领军人才或团队。(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着力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吉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

15.完善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对接、服务好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大力支持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我县开展科技服务,形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引导考评合格的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我县相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联合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人才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工作领导小组,吉安高新区、科技局、工信局、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协、人社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考核情况按年度汇总报送至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考评工作小组统一提报至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加大科技投入。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投入的政策要求,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更大力度推进科技专项和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人才团队引育等工作。

(三)营造创新氛围。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典型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新、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营造勇于探索、敢为人先、大胆创新的浓厚氛围。

奖补政策与县内已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奖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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