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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榆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榆次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晋中市榆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榆次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榆次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根据《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区)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关键技术攻关

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 (R&D)经费投入强度较大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2、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分别按国、省、市项目拨付总额经费的10%奖励项目承担单位,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10万元。

3、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农村技术承包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参加国家、省科技竞赛并获得优秀以上奖的单位,根据获得奖项等级,按国家级10—20万元,省级5—1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和应用

5、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以转账凭证为依据 ),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30万元。

6、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授权资助,一次性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3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励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8、对本企业已授权发明专利在企业内转化、产业化的,根据其专利质量、产业化发展方向及前景,给予一定的奖励。

9、对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每件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年费给予每年每件500元补助,费用以缴费凭证为依据。

三、支持、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0、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每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10万元。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给予1—5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10万元。对已有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给予1—5万元奖励。

13、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额的20%给予补助。

四、支持、引导企业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4、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50万元经费支持。

15、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30万元经费支持。

16、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20万元。

17、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的硕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对成功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区内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创新创业

19、对引进(创新)推广、示范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奖励。

20、对获得新品种审定、地理标志认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21、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的科技示范企业、农业合作社,根据绩效给予奖励。

22、对传统名优特创新企业给予奖励。

六、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23、对认定的省、市、区科技特派员给予支持和鼓励,对在引进、示范中成绩显著的省、市科技特派员给予经费支持和项目优先,健全区级科技特派员制度,保障区级特派员基本经费,对成绩显著的区级特派员给予奖励。积极培育榆次区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并给予奖励。

24、鼓励、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和科技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七、支持重点工作及领域

25、对重点工作领域作出科技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八、附则

26、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2月1日印发的《榆次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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