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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嵩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洛阳市嵩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洛政办〔2022〕2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万人助万企”活动,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在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停电限电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1. 鼓励企业满荷生产、挖潜增效。对因受疫情、春节等因素影响停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2年2月15日前实现满负荷生产的,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2022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以上两项奖补资金由省级和县财政均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供电公司)

2. 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鼓励县金财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业务,对担保主体的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的业务,提供纯信用担保;对担保主体的贷款额度在300万元-500万元的业务,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率不超过30%。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设立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即政府信贷担保基金,重点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为缺乏担保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解决担保难的问题。监管部门要提高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科工局、人行嵩县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金财担保公司)

3. 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向企业宣讲政策,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责任单位:县科工局、人民银行嵩县支行、银保监局嵩县监管组)

4. 加大涉农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农村生产经营贷款投放,鼓励银行机构围绕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乡贤创业、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开发30万元-300万元的农村生产经营贷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部、财政局、科工局、人民银行嵩县支行、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

5. 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乡村振兴作用。鼓励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期货+保险”业务,运用期货市场上的看跌期权,探索开展中药材、食用菌、桑蚕、生猪等特色品种的“期货+保险”业务,规避特色农产品价格下跌等市场风险。加大对特色农业产品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对企业购买的特定农业“期货+保险”产品补贴10%—3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科工局、人民银行嵩县支行、银保监局嵩县监管组)

6.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及产业转型升级。凡是纳入省发改委十四五规划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开工前由农行、农发行提供“项目前期贷”,其他金融机构配合提供项目后续资金支持,用于缓解企业项目前期资金压力,促进项目稳定投产经营。(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科工局、人民银行嵩县支行、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农发行、农行)

7.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中小微企业担保成本的降低,县金财担保公司为县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由县财政给予2%的利息补贴。对返乡创业乡贤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等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县财政给予15%的补贴。鼓励中小企业走直接融资之路。(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发改委、产业集聚区)

8.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可申请运营费补贴。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9. 强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带动。充分发挥县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产业的投入力度,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由县财政安排年度预算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我县生物医药、中药材加工、食品、新材料、矿产品精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重点扶持项目及符合我县发展需要的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采用建设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三种使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支持。采用建设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对经评审认定为重大项目的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对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产业集聚区)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10. 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进一步落实减免企业税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1年1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期为3个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 “减缓”企业社保费用。加大缓企稳岗力度,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2.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开嵩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强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商业银行、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科工局、行政服务中心)

三、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3.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合理安排错峰用电,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顺序落实用电调控措施,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重点民生企业、重点工业企业用电。推进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中小微办电全流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小微企业(客户用电设备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工商业企业),供电公司投资至客户规划红线(用电客户建筑的土地产权红线),根据企业意愿选择低压接入或高压接入。(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科工局、供电公司)

14.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市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因素,可分别获得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大力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5.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建立用地预审和报批台账,优化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提升报批效率。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办理工业用地手续。允许园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对新入驻产业区的企业,可由政府出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8%—12%缴纳租赁费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产业集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承租国资部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产业集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17. 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风险建设项目。对县域内未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投资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1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类标准厂房、普通仓库(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社会投资小型风险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申请,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排水及电力接入申请等环节,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控制在3天以内;取消施工图审查、取消建筑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环节、取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门牌号编排和不动产登记,将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取消强制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取消地质勘察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产权红线外的水电设施接入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产业集聚区、供电公司、银基水务公司)

四、提升创新能力

18. 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注重长时间、高质量的企业培育,实施好春笋计划、科升高计划等,实现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蜕变。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税务局)

19. 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分类施策缓解企业压力

20. 保障涉农企业稳定经营。大力扶持和培育地域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经营,着力培育中药材、桑蚕、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对集中连片种植中药材等特色高效农业产业,规模面积在100亩(含)以上,且带动农户发展的,根据种植品种每亩给予200—500元种苗及农资奖补;对新建标准食用菌大棚设施面积达10亩(含)以上,且带动农户发展的,每亩给予1万元基础设施费用奖补;对从事食用菌菌棒加工并达到“双改”标准的新型经营主体,年制售菌棒100万(含)袋以上,且供应本县种植的,每袋给予0.2元奖补。对新建蚕棚,且带动农户发展的,根据大棚实际建设面积和设施配套情况实施分段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为0.3万元—2.5万元不等。(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 抢抓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对文旅文创的创新设计、项目报装、品牌打造、产业培育,建立宣传推介机制,组织文旅企业外出参加博览会、推介会等,积极借助各类宣传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全方面推广宣传嵩县文旅品牌,推介文旅特色产品,塑造“湖山圣域、嵩县爱你”的文旅品牌。鼓励和支持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空闲农房建设精品民宿、开展休闲养老、建设生态保护、打造康养旅游点等乡村旅游项目,县域内民宿,对被评为国家甲、乙、丙级和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旅游民宿,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不等的奖补;对同一品牌旅游民宿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加盟或引进国内知名旅游民宿品牌经营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乡贤返乡建设单体建筑5幢以上、床位规模50张以上、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旅游民宿集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旅游民宿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的,每年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法定节假日之外,组织省外旅游专列或大巴团队入嵩旅游,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人数在300—500人的,县财政对组团旅行社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县财政对组团旅行社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财政局)

22. 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利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消费旺季,组织策划开展商贸领域促消费活动。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以农产品上行为主线、以电商消费为核心、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的嵩县特色农村电商模式。对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年平台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电商公共仓储配送项目,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家、10家、2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在我县设立区域分拨中心的电商物流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用于农产品保鲜、冷链运输、贮存购买的冷藏运输车、建设的冷库等设备设施,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额30%比例予以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 助推外贸企业稳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更多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积极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内外展会,助力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型企业,当年每实现进出口1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引进的外贸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补;对外贸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2万元奖补,每家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外贸企业获得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展会等)支持外,县财政再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

24. 支持企业开展“产销对接”活动。进一步完善产业产销对接联动平台服务功能,建立本地中小企业产品数据库,充分利用产销对接联动平台帮助中小企业找订单、拓市场,推动我县产销对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在洛阳综合工业互联网平台上注册,并开展产销对接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市财政每年对在平台上开展产销对接的中小企业给予对接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财政每年对在平台上开展产销对接的生物医药类中小企业给予对接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

25.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和资金直达政策。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对财政部门收到直达资金后,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尚无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原则上应按照直达资金30日分解下达。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6. 建立长效清理和防止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机制。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加大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持续深化清欠专项行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新增拖欠、恶意拖欠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欠款;对“零清偿”和清偿进度慢、故意拖欠、存在“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单位,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津补贴标准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县科工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提升服务环境

27.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强企业家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联合知名高校和院所,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等活动,每年培训企业家50名(次)以上。(责任单位:县工商联、组织部、科工局、财政局)

28. 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深入实施“万人助万企”活动,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和合理诉求,努力做到有诉必接、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难必帮,将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帮扶范围。根据企业规模、类型及所属行业,分级分批组织惠企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持续推动政策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县万人助万企办公室、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9.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行“一网通办”,规范网上办事标准,取消没有明文规定的流程,按照“能免则免、能多减则多减”的原则,压缩企业办事流程和时限,实现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推行畅通线下窗口联办途径,成立市场监管、税务、公安联办窗口;不动产、税务、房产联办窗口;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实现部门平均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108个工作日压缩至56个工作日,最快13个工作日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从3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企业开办全流程压减至1个工作日内办结,2小时内完成刻章、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房产所、不动产登记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30. 强化企业法律援助。加大涉中小企业困难企业案件诉前调解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诉讼时长与成本。对中小企业、困难企业和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缓交、减交支持力度,加强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依法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及时获得司法救济。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灾情等因素产生的违约风险和涉诉纠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涉外订单纠纷,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灾情不能履行涉外合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法院、公安、不动产、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畅通涉诉企业获取信息渠道,引导企业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违约和矛盾纠纷发生。(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发改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31.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涨价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敲诈勒索企业、强迫企业捐款、破坏企业经营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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